龙宇股份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其内容公告如下:2022 年及 2023 年上半年,公司存在大额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披露、部分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的情形,导致你公司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刘彦梅律师提醒,对于龙宇股份上述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或可申请索赔,索赔条件为: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29日之间买入龙宇股份股票,且在2024年4月30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龙宇股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ST龙宇维权入口)
本案于2027年4月 29日之后将无法获赔,请各位投资者注意及时索赔。
刘彦梅律师表示,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已成为股民维护正当权益的一种有效救济手段,已有大量股民经通过法律手段挽回了自己的损失。但“不告不理”是民事索赔的原则,加之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过程较为漫长,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即使符合索赔条件也无法再获得赔偿。因此。提醒受损投资者及时参与维权,切勿错过索赔时机。(刘彦梅律师专栏)
(本文由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彦梅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刘彦梅律师,系金融诉讼、公司诉讼律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具有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资格、证券从业、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20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目前已通过CPA审计、经济法、会计、战略、税法,是为数不多的具有投行、财务思维的律师。曾代理多起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维权)案件,成功为投资者挽回损失,深得投资者好评。)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