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电,安徽证监局近日发布公告,对宿州中新智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持股5%以上并短线交易金鼎安全合计1351元 宿州中新智能收警示函  第1张

  安徽证监局指出,该合伙企业作为安徽金鼎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安全”)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7月29日期间,累计买入金鼎安全股票1,000股,成交金额合计1,099.00元;累计卖出金鼎安全股票100股,成交金额合计252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安徽证监局表示,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该合伙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