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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宁科生物(600165)虚假陈述投资者索索赔已有过一审投资者胜诉。(许峰律师专栏)
2024年9月5日,宁科生物(600165)发布重大诉讼公告,其中提及,林某等81名股民请求法院判决宁科生物赔偿原告投资亏损及印花佣金损失8,057,552.39元,相关责任主体与宁科生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告发布投资者起诉的事实与理由认为,2023年5月31日,宁科生物公告称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其余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吴江明、黄海粟、陈瑞、张宝林、董春香、李宗义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根据宁夏证监局查明,宁科生物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情形:
一,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增资计划进展情况;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三,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根据宁科生物于2022年11月17日、2023年4月5日的相关公告内容,以及宁夏证监局认定的责任主体,宁科生物构成虚假陈述,其余相关责任主体作为责任人员应当与宁科生物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能够认定宁科生物首次实施虚假陈述的时间应为2022年11月22日,揭露日为2023年4月6日,揭露日后宁科生物股价发生明显波动。基准日为2023年5月22号,基准价为:4.25元/股。
原告在上述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陆续买入宁科生物股票,宁科生物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导致原告受误导买入股票、并遭受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损失等。
公司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68个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被告宁科生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某等68人投资损失合计5,602,425.8元;(2023)宁01民初373号、(2023)宁01民初380-381号、(2023)宁01民初384-390号共计十个案件中,被告吴江明对被告宁科生物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信息,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22年11月22日到2023年4月6日之间买入宁科生物股票,并且在2023年4月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宁科生物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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