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商报
记者:岳品瑜 董晗萱
9月13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收单外包服务自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收单外包服务自律管理,规范外包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外包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支付受理市场秩序,优化支付服务水平。
《办法》要求,持牌机构对外提供支付外包服务的,应当对支付服务和外包服务分别进行管理。
《办法》要求,持牌机构应加强对外包服务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及日常监测机制,每年对有关外包机构至少开展一次独立的安全评估,并形成报告存档备查,对风险较高的外包机构采取警告、扣缴违约金、停止业务新增直至终止合作等处置措施对于未遵守相关协议约定的,应立即中止合作。
持牌机构不得将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采购、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服务事项交由外包机构办理。
《办法》提出,外包机构应当围绕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真实、合理的广告宣传,准确披露持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广告内容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T+0”“D+0”“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禁止网上销售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外包机构的服务不得超出与持牌机构约定的服务范围,不得超出监管部门对合作持牌机构核准的业务类型及覆盖范围。外包机构不得冒用持牌机构名义提供外包服务;不得实施、参与或协助洗钱、欺诈、赌博、套码、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外包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服务对象资金结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服务对象结算资金,不得接受服务对象委托向持牌机构发起资金结算或提现的交易指令,不得私自发起交易指令转移资金或篡改持牌机构交易指令转移资金,不得通过自有系统平台或通过持牌机构以外的其他平台为持牌机构的服务对象设立和变相设立内部账户等。
外包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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