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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北京天宜上佳(维权)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88033,简称:天宜上佳)证券虚假陈述案又有新进展,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已安排部分案件召开庭前会议。(厉健律师专栏)
案情回溯,2024年4月26日晚,天宜上佳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经查,天宜上佳于2024年3月8日知悉,北京市门头沟区监察委员会已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佩芳实施留置。天宜上佳直至2024年3月15日发布公告披露上述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的副董事长兼总裁杨铠璘、董事会秘书章丽娟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天宜上佳、杨铠璘、章丽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根据最高法院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我们正在分批代理投资者索赔。”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4日期间买入天宜上佳股票,并在2024年3月1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天宜上佳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2024年3月1日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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