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正确就业观,推动全社会形成更加包容平等的就业环境,帮助广大青年群体在择业时有更多选择、尽早实现就业,9月29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工作党委、市教委、市国资委印发了《关于优化调整高校毕业生参加本市招考(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进一步放宽了高校毕业生报考和应聘本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相关岗位的条件要求,明确:本市事业单位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应向毕业证书落款年度2年内(含毕业当年度)未落实编制内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开放,不对其是否有工作经历、缴纳社保作限制;同时,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在沪央企在开展校园招聘时,应结合企业实际,将校招岗位向毕业证书落款年度2年内(含毕业当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开放,不对其是否有工作经历、缴纳社保作限制。此外,《通知》规定,报考本市当年度公务员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基层工作经历等情况选择报考相应类别的职位。
近年来,本市把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重中之重,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协同推进,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完善精准化公共就业服务,形成更强合力,全力确保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形势稳中向好。
《通知》全文如下:
各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各在沪央企,各高等学校:
经研究,现就高校毕业生参加本市招考(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本市当年度公务员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基层工作经历等情况选择报考相应类别的职位。
二、本市事业单位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应一并向毕业证书落款年度2年内(含毕业当年度)未落实编制内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开放,不对其是否有工作经历、缴纳社保作限制。
三、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在沪央企在开展校园招聘时,应结合企业实际,将校招岗位向毕业证书落款年度2年内(含毕业当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开放,不对其是否有工作经历、缴纳社保作限制。若在沪央企由其总部统一招考的,从其规定。
四、应届毕业生身份认定以本人毕(结)业证书落款年度为准(不含跨年结转毕)。
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中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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